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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怎么收 私家车怎么停

——银川市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稿件来源:宁夏日报 2019-10-17 发布时间: 2019-10-18

核心提示

    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审议批准了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进一步厘清了银川市物业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规范了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同时对市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物业公司和从业人员将建信用档案

    在这次修订中,新增了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物业乱收费?物业服务差?这些都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纳影丽表示,随着国家“放管服”体制改革以及物业资质取消等政策调整,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新条例中结合银川市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建立物业行业信用体系的相关内容对银川市做好资质取消后的物业行业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据了解,目前,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及自治区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银川市已经建立了物业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打造物业诚信体系。“建立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将有助于我们建立健全全市多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打击失信违法行为。”银川市住建局局长陈进贤表示,结合新条例和国家、自治区等部门的相关要求,银川市住建局还修改制定了《银川市物业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确将全市物业企业、物业从业人员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物业企业、物业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等级管理。

小区停车难?车库只售不租?这些问题也有新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不止一辆私家车,“停车难”也成为大部分住宅小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同时,对于在小区里乱停车的现象,新条例中也有规定:“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同时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属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共收益归谁?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管理

    除了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道路要缴纳场地费外,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广告牌、设立摊位,或者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都可能产生收益,这部分收益都属于公共收益。那么问,这些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对此,条例中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所得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此外,从保障业主权益出发,条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提供或出售业主信息或将入刑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特别提出,“未经业主、物业使用人书面同意,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纳影丽表示,近年来,有不少市民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个人信息被不良企业泄露,遭到装修公司、中介公司的电话骚扰、信息轰炸,这次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物业条例中特别提出这一条,是对国家上位法的强化,将提醒业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警告有关企业和个人切勿“以身试法”。记者 尚陵彬

技术编辑: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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