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需要汇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归责原则,虽然有的国家规定为过错推定,如日本、韩国,有的国家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如德国、法国,实际执行情况大同小异。这些国家基本通过强制保险制度解决赔偿问题,而且,无论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由于被侵权人原因致使损害发生的,一般都可以减免机动车一方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制定,2007年对规定赔偿原则的第七十六条作了修改。无论修改前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赔偿原则主要是过错推定,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由机动车碰撞造成,机动车碰撞被侵权人有无“过错”应由机动车一方证明。这一赔偿原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特点,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施行,实施情况良好。据公安部统计,我国交通事故数量从2005年45万起大幅下降到2008年26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2004年11万,2006年8.9万,2008年7.3万。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机动车被租赁、借用时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但尚未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怎么办;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等等。同时,要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关系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十分重视。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指企业因产品缺陷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这里的缺陷,不是一般指产品有瑕疵,而是指产品质量不好达到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程度。如热水瓶不保温是合同责任,热水瓶自身爆炸是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的归责原则,不少国家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一般侵权责任,再到产品责任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