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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第3期)| 从“抄作业”到“渐入佳境” 设区的市立法10周年 宁夏各地人大交出良法善治的“时代答卷”

稿件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2025-08-12 发布时间: 2025-08-13 字体: [][ ][ ]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域,则一域治。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最主要的职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今年,是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第十个年头。

  这十年间,宁夏各地级市怎样用足用好地方立法权?怎样用法治力量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头等大事”和“关键小事”?

  本期《说法》节目,让我们一起“解码”宁夏设区的市立法创新实践,聆听各地法治温暖故事,感受良法善治磅礴力量。

(一)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设区的市”,听起来拗口又陌生。

  其实,设区的市指的就是依法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属于法律术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两者又有所不同——这个不同之处就在于,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权限的赋予,使得设区市能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以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从2015年至今,10年间,宁夏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截至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出台地方性法规93件,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

  一开始,面对从未有过的新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因缺乏立法实践经验,一度表现“无所适从”。

  过去,设区的市没有立法权,地方依赖“红头文件”进行社会治理,个别还存在“绕道突破”的现象,虽能满足一时之需,却极易造成社会治理的失序、失衡和失范。在这样的情况下,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哪些法“能够立、不能立”“可以立、不宜立”“现在立、还是将来立”等问题,一时难以厘清思路。因缺乏系统性,或仓促立项、匆忙起草,或理念落后、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程序不规范、特色不鲜明等现象时有发生。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设立了法制委、法工委,并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或修改了立法条例。

  但在“首法”项目的选择,乃至最初的立法项目规划上,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着同质化、“抄作业”的现象:记者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提供的一份关于近十年各地立法统计里看到,某市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立法,其他市也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某地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他地市也纷纷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养犬条例、垃圾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在“摸着石头过河”探索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中,各地在法规名称、调整范围、主要制度设计、法规条文等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度。而这样的相似性,恰恰体现出设区的市开展立法工作的艰难和谨慎。

  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不得不经历一个较为缓慢的成长的过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要求设区的市立法不仅要实现“量的增长”,而且要推动“质的提升”。

  经过不断地学习、探索和积累经验,法治理念日益浸润人心,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开始锚定助推高质量发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开始积极作为,在立法方向选择上,优先考虑针对社会矛盾较集中、亟需立法予以规范的方面集中“发力”。《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固原市须弥山石窟保护条例》《吴忠市村庄规划条例》《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等一批独具地方特色的法规应运而生,直击各地改革发展的焦点难点问题,精准回应了生态文明、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现实需求,为护航城市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注入了法治动能。

  自此,宁夏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从“新手上路”,逐步迈上轨道,逐步“渐入佳境”。

(三)

  近年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相关法规时,总让人“眼前一亮”,有个性有特色的法规项目越来越多,从守护文化根脉到赋能产业发展,从“小切口”立法破解民生难题,到构建覆盖经济、生态、民生等领域的法规制度,宁夏5个设区的市在探索立法工作过程中,谋定而动、精准发力,以“定制化法规”回应城市发展之需,让民生福祉有“法”护、文化根脉有“章”循、生态画卷有“律”守,不仅体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也逐渐成为纾解民忧、推动发展的“关键之钥”。

  2024年9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固原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规可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把河长巡河时的笔记本、村民反映问题的微信群,都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款。”固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伦说。

  固原市境内河沟众多,流域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的河沟就有343条,河长总计6945公里。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固原市河道两岸涉水活动日益频繁,城镇建设开发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以及行洪排涝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固原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务实风格,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常委会组建由水利专家、基层河长、村民代表组成的“立法小分队”深入清水河、泾河等12条主要河道开展“蹲点式”调研,在《固原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8条禁止行为,涵盖了河道日常保洁、巡查,垃圾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工矿企业,城镇生活,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河道采砂等内容,而这些正出自各河沟河长巡河时的笔记本、村民反映问题的微信群。

  “我们在立法选题上坚持‘非急需不立、非精准不立’,在内容上追求‘一条顶一条用’,在实施中注重‘立法—执法—监督’闭环管理。通过‘小立法’撬动‘大治理’,就是要通过法治方式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王伦表示,目前,固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短平快”节奏破解治理难题、以“小精特”设计提升法规效能,已逐渐构建起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法规体系。

  2022年9月,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促进吴忠早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不仅助推了吴忠早茶产业、早茶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成为了助推吴忠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发力点和助推器。

  “在这个决定出台之前,我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政府、行业协会、早茶经营者、消费者四类主体,科学厘定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内容上围绕早茶产业发展思路、保障机制、产业联动、品质管控、传承创新及文化挖掘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设定,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力求每一条都可行管用。”吴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学芳表示,近十年来,吴忠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扎实开展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制定停车场管理、文明行为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等一系列法规,推动城乡治理从“粗放管理”向“精细治理”转变;用一部部“立得住、真管用”的民生小法,推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以高质量立法护航吴忠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日,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查通过的《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吴忠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固原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再次令人耳目一新。通过制定出台《吴忠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吴忠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地实际,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与响应立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在《固原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固原市人大常委会展现出“立法预判”的政治担当,将“彩礼上限约定”“零彩礼家庭奖励”等机制纳入法律框架,为乡村治理提供全新“法治解法”。

  记者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看到,今年,宁夏各地市还将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跨省区协同立法,有3个设区的市共同探索清水河保护市际协同立法,推动区域联防联治,这些具有鲜明特色的立法,因地制宜聚焦解决本地区的特有问题,为法治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写下生动注脚。

  回望宁夏各设区的市十年立法工作的铿锵足迹,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这十年,是法治根系深植宁夏大地的十年,是立法活力在宁夏各地市竞相迸发的十年,也是良法善治在宁夏蓬勃生长的十年。

  地方立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器”,下一个十年,宁夏各设区的市将继续探索,与时代同步伐、与实践同发展、与民生同关切,始终以法治思维破题、以制度创新开路,以法治的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法治保障擦亮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底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画卷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宁夏日报记者 尚陵彬 付杨 文/视频)

  出品人:景 瑜

  策 划:赵海虹

  监 制:连晓芳 杨宗惠

  统 筹:马晓芳

  主 持:尚陵彬

  执 行:尚陵彬 付杨

  出 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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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编辑:张磊 校对:吴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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