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廉、姚文明、童刚辞去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廉因达到退休年龄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姚文明因达到退休年龄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童刚因工作变动辞去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张廉、童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