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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组织赴沪深调研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节水和乡村振兴立法

稿件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2018-11-06 发布时间: 2018-11-08

    10月30日至11月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水务局、市农村财务管理事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一行六人,赴上海和深圳考察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节水和乡村振兴立法等情况。

 

    在上海,考察组听取了上海市人大农委、市委农办、市农委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以及《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立法经验的介绍;听取了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节水工作以及《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立法经验做法,并赴松江区新桥镇实地察看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企合作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高端产业、小昆山镇家庭农场和农村集中居住后新型社区建设等情况。在深圳,考察组听取了深圳市委研究室、市人大经济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水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以及节水管理和配套制度情况的介绍;实地考察了福田区田面村属地企业创新工场,与市和区人大、福田区集体经济发展指导委员会、田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考察期间,双方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的交流。

    考察组认为,京沪深三地同为城市化率高、人口总量大的特大城市,虽然自然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也面临着“大城市、小农业”的共同特点,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节水等方面有着很多相似的工作体会,面临着共同的问题与挑战。上海、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在这些方面探索了很多有益经验,形成了配套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深圳两地相关立法充分体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地方立法精耕细作,富有地方特点特色,操作性强,体现了立良法促善治的立法要求。《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充分反映了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和民法总则规定,兼顾了历史公平与现实需要,守住了改革底线,在全国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是在废止水法实施办法基础之上制定的,体现了不重复上位法、增强立法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的基本要求。深圳市在节水领域形成了包括节约用水条例、水资源管理条例、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计划用水办法、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量平衡测试办法在内的系统性制度成果。在乡村振兴立法方面,两地在土地管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食品安全管理、供水、排水、职业教育、公共文化设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立法也非常值得学习借鉴。(农村办公室法规处)

技术编辑: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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