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的“旅游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文化、林业、信息化建设等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注册登记”修改为“注册登记”。
四、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旅游、安全监管、质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