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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稿件来源:宁夏人大网 发布时间: 2023-04-14 字体: [][ ][ ]

(2023年3月2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自治区党委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工作要求,立足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定位,着力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新征程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和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的大局上来思考、来谋划、来推进,围绕推动“三区建设”“四新任务”“五大战略”“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等重点工作、重要举措、重大项目开展立法服务,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制定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自治区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开展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电力条例的立法调研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立法,修订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开展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的立法调研等,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围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立法,制定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条例的立法调研,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围绕促进特色优势产业振兴立法,修订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助力全区葡萄酒产业提质增效、做实做强。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制定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展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等。服务“放管服”改革立法,修改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审计监督条例,开展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立法调研。

  (一)制定项目(4件)

  1.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5月)

  2.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5月)

  3.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7月)

  4.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9月)

  (二)修订项目(5件)

  5.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5月)

  6.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    (5月)

  7.自治区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7月)

  8.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7月)

  9.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9月)

  (三)打包修改项目(4件)

  10.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5月)

  11.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                (5月)

  12.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7月)

  13.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月)

  (四)废止项目(2件)

  14.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3月)

  15.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3月)

  (五)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7件)

  1.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

  2.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3.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制定)

  4.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

  5.吴忠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制定)

  6.固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

  7.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制定)

  (六)调研论证项目(10件)

  1.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制定)

  2.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条例(制定)

  3.自治区电力条例(制定)

  4.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

  5.自治区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制定)

  6.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7.自治区空间规划条例(修订)

  8.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修订)

  9.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修订)

  10.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修订或废止)

  以上调研论证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于10月底前上报调研报告。立法条例成熟的,将视情安排审议。

  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始终保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行动。严格执行立法中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立法决策与党委决策相一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后,报请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审议,保证立法工作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

  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坚持在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丰富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信息平台等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从项目征集到法规立项,从立法调研到法规起草,从评估论证到修改完善,从审议通过到备案审查,从颁布施行到宣传教育,始终做到开门立法、开门问策,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呼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凝聚最大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让基层群众“原汁原味”的意见建议直达立法机关,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源头活水”,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规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于重点推进的立法项目,人大各相关委员会提前介入并参与调研起草工作,与起草部门共同组成立法专班,尽可能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前端。调整遴选新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发挥立法咨询专家的智库作用。积极推行立法公开,通过立法咨询、立法听证、立法协商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认真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坚持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相结合,坚决防止和杜绝立法中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修订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推动宁夏备案审查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五、加强工作统筹协调,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抓好立法工作落实,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将每一项法规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表、任务进程图和工作节点分解量化,对调研考察、草案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的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作出明确分工,确保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按计划科学有序推进。

  六、紧盯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做好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坚持急用先立、务实管用、突出特色的原则,指导设区的市合理确定年度立法项目。提前介入法规草案审查工作,从体例、内容、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把关,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尽可能把存在问题解决在前端。创新指导方式,增强指导效果,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探索实践。严格把握合法性审查标准,确保设区的市法规不超越法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编辑: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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