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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石

稿件来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2-5-13 发布时间: 2022-05-13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发展的沃土,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4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经营自主权和人身财产权。《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摊派行为。二是破解“政策承诺兑现难,新官不理旧账”难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兑现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变更等为由违反承诺或者约定”,切实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一是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条例》明确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同时规定,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办理流程,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二是聚焦目录清单管理,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条例》设定8个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相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政府收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惠企政策清单等,通过目录清单管理的方式,推进政务服务更加规范高效。三是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明确了推动执行当场办结、限时办结、一次办结等制度,推进“一网通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异地办理等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费用、优服务的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优化公共服务环境

  一是打通用水用电用气的“最后一公里”。针对企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工程审批进度慢等难题,《条例》明确规定,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通信等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和模式,公开服务范围、标准、资费、时限等事项,并按照公开内容提供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加强公共服务保障。《条例》在人才培养引进,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服务机构设置,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健全创新创业创造扶持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三是加大特殊时期对市场主体的帮扶力度。《条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措施。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开发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优化执法监管环境

  一是创新包容审慎监管环境。依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免罚制度,《条例》明确,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推动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条例》明确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及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三是避免执法“一刀切”。《条例》要求,应当建立激励、惩戒、修复等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优化法治保障环境

  一是增强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条例》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明确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整合律师、公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三是自治区建立容错机制。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只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才能真正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宁夏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必将为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发挥积极的作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朱婷) 

技术编辑: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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